修正條文

三、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
    長指派之副署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綜理政策推動方針事務,由本署
    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長一人,協助執行長處理政策核定工作,由本
    署署長指派人員兼任;主任一人,綜理室務及指揮、監督所屬業務推
    展工作,由本署署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人員派充之(名單如附表),並得向
    地方消防機關調派支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