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六、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資本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採購設備
        ,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委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所購設備並應納
        入財產保管。
      2.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應檢附下列文件,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完成核
        銷:
     (1)機關收款收據。
     (2)採購結算明細表(如附件一)。
     (3)納入預算證明。
(二)經常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以發包
        或自辦方式執行。
      2.發包方式執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包金額分三期撥付,
        第一期委託契約書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期
        中成果資料報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四十,第三期期末成
        果資料報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請款時應檢附下列
        文件:
     (1)委託契約書。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分期付款表。
      3.自辦方式執行:完成階段性工作,將成果資料報經本部檢核通過
        後撥付該階段補助款;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二)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分期付款表。
      4.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支付廠商當年度款項後一個月
        內,如有罰款或結餘款,應檢附發票影本、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
        證明書影本,並填報結算表件(如附件三)繳回罰款或結餘款後
        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