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 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十五、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組)者,應依其任 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
十七、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港務消 防大隊或大(中)隊實施。
十八、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視所轄勤務單位實 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二十、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大隊應擬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 要點,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