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四、遴薦人數: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現有實際員額分別規定如下:
      1.未滿一千人者:一人。
      2.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二人。
      3.二千人以上者:三人。
(二)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構:一人。
(三)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