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四、消防月刊編輯委員、總編輯、副總編輯、執行編輯、執行助理獎勵方
    式如下:
(一)編輯委員:以每半年為度,所審稿件合計達三十篇以上者,得嘉獎
      一次。
(二)總編輯、副總編輯及執行編輯: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嘉獎二次,
      兼任職務連續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得嘉獎一次;未連續達三
      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執行助理: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嘉獎一次,兼任職務未連續達六
      個月者,不予獎勵。
    本署各單位協助消防月刊審稿之相關人員,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予
    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