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參、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消防人員訓練之督導及
    考核等事宜。
二、各消防機關(含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負責所屬消防人
    員訓練之策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