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四、年資標由各消防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初繕造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其
    核發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前款以外之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
    前項年資標由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