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策劃推動電氣火災防範工作及研究
    電氣火災相關問題,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設電氣火災防
    範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電氣火災預防對策及相關法規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推動電氣安全事項。
(三)關於電氣火災調查技術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電氣火災防範及研究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人員兼
    任。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由署長指派本署業務有關人員兼任
    外,並就下列機關 (構) 、學校遴薦代表及專家,由本署聘兼之,任
(一)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代表一人。
(五)臺灣電力公司代表一人。
(六)中央警察大學代表一人。
(七)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八)專家五人至十一人。
五、本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簽請本署署長核定後,以本署名義行之。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均由本署就
    有關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有關會務。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署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
    勞。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