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訓練類別
一、救助人員資格培訓
(一)受訓資格:
消防人員合乎下列資格者得參與救助人員培訓。
1.體能要求達「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測
驗基準」(詳參附件一)體能測定基準七十分以上。
2.品操優、耐力及意志力強。
3.具六分鐘內持續游泳兩百公尺以上之能力。
(二)時間及課程:
消防救助訓練需經八週以上的專業體技能訓練方能結業,其訓練課
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詳參附件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消防救助人員培訓課程基準表」);相關課程編撰內容,得由本署
邀集編輯委員訂定之。
1.水上及急流基礎救生。
2.救助安全管理。
3.體能理論教育
4.救助器具應用。
5.救助戰技訓練。
6.山域基礎訓練。
7.案例介紹及綜合訓練。
8.其他相關課程。
有關水上及急流救生部分,如受訓前業已取得相關證照,得以酌減
相關時數。
(三)方式:
以集中訓練方式,將受訓人員編成小組輪流施教,每員均應親自操
作各項技能,並由教官及助教逐一指導動作技巧,務期熟練各項救
助戰技並養成主動、積極之救助戰術觀念。受訓學員結業總成績,
應由平常考核成績(一○%)、體能測驗成績(四○%)及技能測
驗成績(五○%)等合計成結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達七十分以
上者不發予結業證書;受訓期間違反相關訓練單位生活管理或規定
者予以退訓。
(四)授課師資:
除由本署及消防機關遴派相關課程專業人員及本署消防救助師資班
結業之教官授課外,另可聘經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檢定授證團體核
可之救生教練、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山域活動、急流救生等專業
人員(檢附相關教練取得證明文件,供本署查核)擔任教官。
二、救助人員複訓
(一)受訓資格:
取得救助人員資格培訓合格者應參與複訓;未通過複訓達三次者,
資格自動失效,需重新參加訓練;年齡五十一歲以上者得以免訓,
惟資格自動失效。
(二)時間及課程:
消防機關應併消防人員常年訓練期程,依「直轄市、縣(市)消防
機關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測驗基準」辦理救助人員體技能複訓,並
得實施各項專業救助技能訓練及情境演練;另集中管理專責救助單
位應每月自行辦理複訓一次,所有訓練內容應包含「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測驗基準」所列項目。
(三)方式:
以集中測驗方式為之,由體能測驗成績(四○%)及技能測驗成績
(六○%)合計成複訓總成績,依總成績優劣予以獎懲;成績以七
十分以上為合格。
(四)授課師資:
由本署消防救助師資班結業之教官授課或消防機關遴派相關課程專
業人員擔任教官外,另可聘經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檢定授證團體核
可之救生教練、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山域活動、急流救生等專業
人員(檢附相關教練取得證明文件,供本署查核)擔任教官。
三、救助師資訓練
(一)受訓資格:
經救助人員資格培訓合格,具講授示範能力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參加本署所辦或委由消防機關辦理之救助師資入訓測驗,合格
後參與培訓:
1.服務於集中管理救助隊或特種搜救隊等單位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2.從事救助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服務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3.服務消防機關外勤工作合計滿三年以上,並經消防機關首長推薦
者。
(二)時間及課程:
救助師資訓練需經四週以上的專業訓練方能結業,其訓練課程內容
應包含以下六大項目;相關詳細課程編撰,得由本署邀集編輯委員
訂定之。
1.教學及綜合規劃訓練。
2.體能管理教育。
3.救助安全管理。
4.救助技能研修。
5.重大災害救助案例研討。
6.其他課程。
(三)方式:
以理論講解、實際操作及示範觀摩教學等方式為之,受訓學員結業
總成績,由平時成績(一○%)、學科測驗(二○%)、救助體能
測驗(二○%)、救助技能測驗(二○%)及救助戰技試講教測驗
(三○%)等合計成結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達七十分以上者不
發予結業證書;受訓期間違反相關訓練單位生活管理或規定者予以
退訓。
(四)授課師資:
由本署遴派本署、消防機關相關課程專業人員或本署消防救助師資
班結業之教官授課。
(五)救助師資複訓:
由本署召集取得救助師資訓練合格者,遴派本署及消防機關相關課
程專業人員或本署消防救助師資班結業之教官辦理救助師資複訓,
施以救助新知及救助課程研討改進之策進作為;複訓相關規定另以
計畫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