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一、目的
    為確保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
    民俗節慶等各項活動順利進行,保障參與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指導
    綱領。
二、適用範圍
    本綱領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辦理之各項活動。
三、安全事項
(一)場地選定及器材使用:
      1.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注意該場所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
        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例如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應符合規定及是否符合兩方向避難原則)。
      2.活動場所為室外者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例如場所
        位於海上或靠近水邊,應注意有無救生員、救生圈或救生艇等救
        生裝備及活動海域內之水母、油漬等可能產生危害之生物或物品
        是否已清除完畢)。
      3.活動場所需搭蓋臨時性建築物者,除符合營建相關法規外,應委
        由相關專技人員實地勘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4.使用合法器材,亦可作實地之安全測試,注意發電機及空飄氣球
        等大型器材、裝備及設施是否確實固定及避免使用易釀災害之物
        品(例如氫氣氣球等)
(二)交通管控:
      1.需使用道路者,除符合交通相關法規外,並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
        衝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設施(例如分向設施、夜間警示燈號、
        改道預告牌面等)、行人安全(例如行人動線)、公車行駛路線
        (例如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候車站牌暫移等)、停車
        問題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力、宣傳措施(例如善用平面媒體
        、有無線電視或網際網路廣為宣傳)。
      2.活動場所未使用道路者,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停
        車事宜、行人及活動結束後之散場動線。
(三)人員動線及管控:
      1.人員動線:
     (1)活動場所應事先履勘,並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
          以明顯指標或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時應
          派專人引導。
     (2)妥適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事先製作緊急
          疏散指示牌,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人於緊急時管制疏
          散、掌控。
     (3)活動場所出入動線及緊急疏散路線事先告知所有參與活動人員
          ,並於活動場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電視或螢幕宣導,標
          明出入動線及緊急疏散路線。
      2.人員管控:
     (1)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如
          法令未規定者,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
          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其活動現
          場人數採下列方式核算:
          A.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A)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B)站席部分:2 人/m2。
          B.室內活動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A)座椅型式:1.45  人/m2。
         (B)桌椅型式:0.75  人/m2。
         (C)站席:2 人/m2。
          C.室內舞臺:0.75  人/m2。
          D.室內展覽場:0.5 人/m2。
          E.室內(外)活動場所等侯區:3.5 人/m2。
          F.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110  人/m
            /min。
          G.室外活動場所:4.5 人/m2。
     (2)對參加活動者事前宣導安全訊息與公告周知,如管制飲酒、禁
          止攜帶危險(爆裂)物品等,必要時於出入口實施安檢,強化
          服務人員之人群管理訓練。
(四)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措施:
      1.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事先就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
        故等原因,研訂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依活動規模,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滅火班、通報
          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各班編組之任務內容
          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公布之消防防護計畫範例)。
     (2)活動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連
          絡及避難引導等。
     (3)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4)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5)活動場所之位置圖、避難逃生路線圖及平面圖。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2.視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選定適當、安全、通風且陰涼處(室內
        或具遮棚處)設置醫護站,並有清楚標示及指示牌。
      3.應規劃緊急醫療救護事宜,另得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救護支
        援,其支援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負擔。
      4.活動現場醫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緊
        急或突發狀況需緊急救護時,應立即施行,以掌握時效。
      5.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應立即通知 119  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依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緊
        急救護。
(五)特殊考量部分
      1.活動參與人員有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其活動之辦理除符
        合社會福利相關規定外,應將下列事項列入考量並強化其安全管
        理:
     (1)場地選定及器材使用、交通管控、人員動線管控、營建、消防
          相關安全措施、急救人員及設備。
     (2)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例如輪椅、助行器等)、公廁設施、
          防滑地磚、止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
     (3)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優先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
          人員予以疏散。
      2.針對活動辦理需要之安全管理人力(諸如交通管控、人員動線引
        導及管控、自衛消防編組等人力)、器材、裝備及相關設施(例
        如流動廁所)之配置比例,應視場地特性、活動規模、性質及參
        與活動人數規模與男女比例,做適當及合理之規劃。
      3.活動辦理之單位(諸如主辦、承辦、合辦及協辦單位)應於活動
        前與轄區災害應變機關相互聯繫並建立緊急通報機制。
      4.活動現場餐飲之提供,應注意飲食衛生並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
        。
      5.活動前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或活動進
        行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得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
        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6.針對活動之內容及相關安全管理,應於活動前召集相關工作人員
        辦理講習,講解活動應注意事項及各種災害、緊急事故或突發狀
        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於活動前完成各項勘查、檢查、模擬、
        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7.依活動性質及規模,對所有參與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