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四、各訓練班期應指定輔導員一名,其人選以業務承辦單位人員為優先。
    前項訓練班期為住宿五天以上者,由輔導員遴選自治幹部(含學員長
    、副學員長)。
六、學員受訓期間應遵守本中心生活作息,作息表如附件一。
    本中心門禁時間平日為晚間九時三十分、週休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為晚
    間十二時至隔日六時。
七、學員受訓期間出入本中心,應出示識別證。受訓期間外出,除外宿或
    散步假外,須憑准假單,並接受警衛人員之管制、登記。
十、上課時,行動電話及 3C 產品,應集中放置,除經輔導員或教官許可
    外,不得使用。
    行動電話於上課、午休、夜寢時間應改為靜音震動狀態,若有使用之
    必要,應至戶外使用,以免影響安寧。
十六、用膳時間進入餐廳,應依編排之桌次表入座,用畢餐具放置於出口
      收集處。
二十三、熄燈就寢時段,應保持安靜,不得在室外逗留或在交誼廳、康樂
        場所等其他處所活動。但夜間特殊課程、延長晚自習等其他需求
        ,經輔導員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八、依作息表規定時間入浴盥洗,如於規定時間外盥洗,應向學員長
        或輔導員報備。
三十一、各寢室應推舉室長一人,負責寢室管理及相關事宜。
三十三、會客應事先向輔導員提出申請,並在會客室或指定場所會客,不
        得於寢室會客。
三十四、本中心訓練課程除訓練計劃另有規定外,以集中訓練為原則,學
        員應盡量避免請假。
        學員請假應填寫請假單(如附件二),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因處理個人事務者,得請事假。
    (二)病假:因受傷或患病者,得請病假。
    (三)婚假:因結婚得請七日以內婚假,其未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
          之日起一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娩假、流產假:因分娩或流產者,得請娩假或流產假。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內請畢。
    (六)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
          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
          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公假:因公務必要者,或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
          召集經核准者,得請公假。
    (八)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公傷假。
    (九)公差假:因班務需要經本中心指派者,得為公差派遣。
        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
        或醫師證明書。
        第二項第六款喪假規定,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
        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
        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
        為限。
三十五、學員收放假時間如下:
    (一)放假: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假日自前一日下午六時起;散步
          假自週三下午六時起。
    (二)收假: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假日至次日上午七時三十分止;
          散步假至週四上午七時三十分止。
        前項收放假期間,晚間有返回本中心需求者,應依門禁規定辦理
        。
四十六、學員於受訓期間罹患法定傳染疾病,經公立醫院醫師檢驗認為有
        礙公共衛生者,應令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