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院副院長兼任
    ,承本院院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本
    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
    請本院院長就本院政務副秘書長及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六)海洋委員會。
(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十八)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九)本院主計總處。
(二十)本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