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柒、日期
一、統計期間:自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二、收件截止:當年度 10 月 10 日止(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
    ),請將遴薦者「119 受理案件 KPI  統計分析表」(KPI :關鍵績
    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函報本署。
玖、甄選程序
一、第一階段
(一)各級消防機關執勤人員之受理統計資料統一由本署「119 救災救護
      指揮派遣系統」中取得,各機關應彙整該單位全部執勤人員於統計
      期間的第一次派遣時間(註:執勤人員接起該通電話至完成第一次
      派遣作業)及 119  受理案件 KPI  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格如
      附件)。
(二)另非使用本署「119 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之消防機關,由各該
      消防機關協同本署指定人員,自該系統中取得相關資料,並編製前
      述分析表。
(三)執勤人員正式派遣案件之統計資料均應符合本計畫所訂定之關鍵績
      效指標(KPI) 要求,即:
      1.火災案件,應於 60 秒內完成第一次派遣,個人受理派遣總件數
        達成率應在 85 %以上。
      2.救護案件,於 60 秒內完成受理並派遣,個人受理派遣總件數達
        成率應在 85 %以上。
(四)機關組資料由各該消防機關統計所屬執勤人員於統計期間之所有火
      災及救護案件,再進行關鍵績效指標(KPI) 之計算。
(五)本階段各執勤人員及消防機關平均受理時間之統計資料將按月提供
      各消防機關確認。
二、第二階段
    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人員根據第一階段資料進行審核、完成統計
    排序,以選出個人組前 20 名、機關組前 10 名。
三、第三階段
(一)由署長圈選署內簡任以上人員或外聘專家學者(或聘連續 3  年個
      人組獲獎人員),7 人以上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議應有評
      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二)評選委員會針對第二階段資料進行審查,選出機關組 3  名、個人
      組 6  名。
拾、獎勵
一、機關組:獲獎單位獎牌(座)壹幀。
二、個人組:
(一)特優人員 2  名,各記功二次,獲獎人員之帶班主管(或單位主管
      )記功一次。
(二)優等人員 2  名,各記功一次,獲獎人員之帶班主管(或單位主管
      )記嘉獎二次。
(三)甲等人員 2  名,各記嘉獎二次,獲獎人員之帶班主管(或單位主
      管)記嘉獎一次。
(四)獎牌(座)每人壹幀。
拾貳、其他事項
  一、評選機關或人員應配合本署邀請參與相關研習或宣導活動,公開分
      享標竿作為,發表執勤技巧及作法,必要時,並提供示範觀摩。
  二、本計畫獲頒表揚機關暨人員,除由當年度「全國消防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主管會報暨勤務研討會議」中辦理外,得酌情於其他適當活動
      舉行。
  三、為提供經驗傳承,請獲獎之機關與個人應撰擬文稿 1  篇(1,000 
      字以上)供本署彙整,俾供全國執勤人員參考。(並以電子郵件附
      橫式生活照片 3  張)。
  四、本計畫聯絡人: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長翁世洋、科員呂知祐。
  五、聯絡方式:
      電話:02-81959119 轉 6941 。
      電子郵件:C07@nfa.gov.tw。
  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