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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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內容
(一)營業場所部分
      1.自行換裝瓦斯桶時,應先關閉容器閥(含周圍容器之容器閥)及
        周圍火源。
      2.營業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指派人員依附件 1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
        營業場所自主檢查表檢查瓦斯桶及管線,每 2  週至少 1  次。
      3.瓦斯行換裝瓦斯桶或維修時,營業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指派人員在
        場,雙方應簽收確認,格式如附件 2。
      4.營業場所業者所設置之燃氣器具及管線材料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另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進行安
        裝或檢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容器與管線連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如圖 1)或固定裝置(
          如圖 2)。
     (2)閥與管線連接處建議採用氣體流出防止器。
     (3)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且管線之安裝應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9 條規定。
     (4)燃氣用軟管最小彎曲半徑為 llOrrnn  以上,切勿扭曲及纏繞
          (如圖 3、4) 。
      5.發生大量洩漏情形時,勿開啟電器,並應儘速疏散人員及通報消
        防單位處理。
(二)瓦斯行部分
      1.換裝瓦斯桶時,應先關閉容器閥(含周圍容器之容器閥)及周圍
        火源。
      2.瓦斯行應輔導營業場所業者將瓦斯桶置於屋外通風良好處及自行
        換裝瓦斯桶之安全注意事項。另供氣時倘發現營業場所有通風不
        良(嚴重者如容器置於地下室)、容器擺放位置易蓄積液化石油
        氣(如置於低窪處或周圍有梯間等)或容器未以鐵鏈及圍欄等措
        施(如圖 5)固定以防止傾倒等情形,應請其立即改善,如未改
        善應拒絕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