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四、本署認定補助對象之方式為每日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電子傳輸
    提供補助對象之名冊資料予國防部軍醫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轉傳所屬醫院及
    指定醫院,供其即時核對補助身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無法提供名冊之部分補助對象,由本署以電子傳
    輸統一提供名冊,有異動時即時更新,另提供足以辨識受補助身分之
    證件樣式(如附件一),以利前點所定醫事服務機構於必要時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