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113/01/24 修正)
公(發)布/函頒日期: 87/06/17
修正日期 113/01/24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033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新名稱:各級消防機關(構)
  人員遴用標準)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4009154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79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4  條第 4  款、第 5  條第 4  款
  、第 7  條、第 8  條、第 12 條、第 13 條、14、第 15 條第 1  項
  第 4  款  所列屬「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九月二十日起改由「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2009336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5、17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90)台內消字第 9063386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施行
  (原名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指揮及救災人員遴用標準;新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內政部(87)台內消字第 877438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