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止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 (102/07/01 廢止)
公(發)布/函頒日期: 92/04/11
廢止日期 102/07/01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108247532  號
  公告廢止;並自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60823863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2009271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4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