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90821062 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新名
稱: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 |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50823156 號函
修正第 7 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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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00821672 號令修正發布
第 6、11、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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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8082194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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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30092622 號函修
正第 3、6 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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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調字第 0920900215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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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八)消署調字第 88I
0142 號函修正發布
(原名稱:省(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指導要點
;新名稱: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基準及指導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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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四)消署調字第 845
1160 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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