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40823072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 點;新名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 業要點)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10089613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10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