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止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 (108/01/01 廢止)
公(發)布/函頒日期: 99/12/20
廢止日期 108/01/01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人字第 112020082
  4 號函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人字第 0991109927
  號函訂定全文 1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