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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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
    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報請行政院
    派(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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