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 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充或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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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84/01/28
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提供發展策略諮詢等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所需
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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