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
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
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
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
,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
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八人至七十二
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分隊
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
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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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6/01
一、因應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成立後,消防署統籌兼辦各項
    災害防救任務,亟需延攬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以因應勤業務實際需要,爰調整原
    科員、技士等職務之員額,減列科員員額十人改置為技士。
二、另原條文所置科員職務,僅單列警察官制,緣係前次修正消防署機關組織、職務
    及員額時,為避免延擱法案審查進度,而影響救災機制之建立,故未及時補正。
    為考量未來消防署人才之多元進用,並兼顧現職辦事員、書記陞遷權益,擬將科
    員職務,由「警佐或警正」修正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職等或警佐或警正」。
90/11/12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84/01/28
一、明定本署人員任用員額、職稱、及官職等。本署人員編制係衡量本署業務職掌範
    圍,依實際運作人力需求,本精簡組織及員額之原則,擬訂上述各職稱之員額,
    計編制一五0人至一七八人。本條例所需員額,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預算缺
    額移撥。
二、本署所需人員自警察機關商調,其資歷背景均為官、警兩校畢業,經警察特考乙
    、丙等考試及格,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具有警察資格,因此除技術性
    之技正、技工、技佐及較低階之辦事員、書記職務外,其職務之選用均規劃簡、
    薦、委與警察官雙軌制,以配合機關特性之用人需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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