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或由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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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訂明基隆、臺中及高雄港務消防隊設專任人事人員,花蓮港務消防隊設兼任人事人員
,渠等人員之職稱及職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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