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或由
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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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訂明基隆、臺中及高雄港務消防隊設專任會計人員,花蓮港務消防隊設兼任會計人員
,渠等人員之職稱及職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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