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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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列席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或小組會議時,得
    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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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1/18
現行規定第一項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修正,刪除「但非由
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現行規定第二項配合修正規定第六點,將列席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規定適用範圍限縮
於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及小組會議;本會會議採書面方式審議,則無交通費及
出席費給付必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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