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消防隊得設左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災害預防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火災原因調查、鑑
    識、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組: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
    源及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與管理
    運用、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與執行及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等事項。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各項救災
    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