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
│副隊長  │警正二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
│組長    │                  │ (二)   │一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                  │        │二  由組員兼任。    │
├────┼─────────┼────┼──────────┤
│主任    │                  │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
│        │                  │        │組員兼任。          │
├────┼─────────┼────┼──────────┤
│組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三      │                    │
│        │至三階            │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一      │                    │
│        │至三階            │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四      │                    │
│        │正四階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二十二  │內十一人得列警正四階│
│        │                  │        │。                  │
├────┼─────────┼────┼──────────┤
│人事管理│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員      │                  │        │兼任。              │
├────┼─────────┼────┼──────────┤
│會計員  │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        │                  │        │兼任。              │
├────┴─────────┼────┼──────────┤
│合                        計│三三(五)│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消防署台中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
│組長    │                  │ (二)   │一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                  │        │二  由小隊長兼任。  │
├────┼─────────┼────┼──────────┤
│主任    │                  │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
│        │                  │        │小隊長兼任。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三      │                    │
│        │正四階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十八    │一  內九人得列警正四│
│        │                  │        │    階。            │
│        │                  │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人事管理│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員      │                  │        │兼任。              │
├────┼─────────┼────┼──────────┤
│會計員  │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        │                  │        │兼任。              │
├────┴─────────┼────┼──────────┤
│合                        計│二十二  │                    │
│                            │ (五)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
│副隊長  │警正二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查鑑│
│        │或薦任第七至第八職│        │定工作。            │
│        │等                │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        │或薦任第七至第八職│        │                    │
│        │等                │        │                    │
├────┼─────────┼────┼──────────┤
│組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五      │                    │
│        │至三階            │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三      │                    │
│        │至三階            │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八      │                    │
│        │正四階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十    │內二十人得列警正四階│
│        │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
│合                        計│六十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      │一  內二人得列警正四│
│        │                  │        │    階。            │
│        │                  │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合                        計│五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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