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14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檔案法規定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四、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工
    友之管理事項。
五、本署各單位研擬、修正或廢止法律、法規命令之諮商事項。
六、本署法令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七、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事項。
九、消防服制與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本署制服之製發、管理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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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5
一、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移列第四條第九款綜合企劃組職掌,後續款次遞移。
二、現行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四條第八款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事項移列本條第八款。
四、現行第四條第五款、第六款,消防服制及消防人員配階相關事項移併本條第九款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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