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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內部單位組設精簡,教育訓練組職掌併入訓練中心,與現行第二款、第三款
及第六款整併後,增訂第一款、第七款至第八款。
二、現行第四款、第八款文字酌作修正,並分別移列至第三款、第四款。
三、現行第五款及第九款整併為第五款。
四、現行第四條第十三款,世界消防人員運動會之規劃策辦事項配合實際作業,移列
本條第七款。
五、現行第十五條第十八款,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之需求調查、徵選、分配與服勤管理
及考核事項配合實際作業,移列本條第九款。
六、第七款、第十一款職掌事項可為第十款「其他有關訓練事項」所涵括,爰予刪除。
七、其他各款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