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 簡稱各單位): 一、綜合企劃組。 二、災害管理組。 三、火災預防組。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 五、災害搶救組。 六、緊急救護組。 七、火災調查組。 八、民力運用組。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政風室。 十四、特種搜救隊。 十五、訓練中心。
一、配合本署實際業務運作,精簡內部單位組設,將教育訓練組與訓練中心整併,爰 刪除第八款。 二、依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修正現行第十三款,會計室名稱修正 為主計室。 三、現行第九款至第十六款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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