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災害防救制度、業務之規劃、釐定、研究、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災害防救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風災、震災、火災與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研擬、修正、策辦及 督導事項。 四、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五、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人員講習訓練與救災資源調 查、整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災害防救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幕僚作業事 項。 八、災害防救科技技術、制度與計畫之研發、考察、應用及系統建置事項 。 九、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一、現行第三款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督導事項,移列為第四條綜合企劃組 職掌。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將「重大火災」修正為「火災」,爰修正現行第四款、第六款、 第八款文字。 三、現行第四款至第十款款次遞移。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