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6 條
火災預防組職掌如下:
一、火災預防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之推動、督導事項。
三、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消防技術審議之作業事項。
六、火災預防業務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
七、防火管理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防焰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檢驗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消防技術人員之規劃、管理及督導事項。
十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之督導事項。
十三、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火災預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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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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