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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危險物品管理組實際職掌,增列第一款,其餘款次並配合遞移。
二、現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予以整併為第二款。
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並由本署負責有關爆竹
煙火之管理事宜,爰修正現行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增列爆竹煙火相關文字
。
四、現行第七款有關鋼瓶及驗瓶機構之管理,配合法令用語修正為液化石油氣容器,
並就一般爆竹煙火之認可以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定期檢驗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予以整併為第六款。
五、現行第八款非屬本署主管業務,係為配合事項,爰予刪除。
六、現行第九款內容已可為第二款所涵括,爰予刪除。
七、現行第十款款次遞移,並配合用語統一,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