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112/03/13 修正)
2
二、目的: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迅速
    通報相關災情,俾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
    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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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2/25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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