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災害範圍: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災害。 (二)其他災害:水利設施災害、海洋污染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災 害。
一、災害範圍明定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及其他災害。 二、現行規定第二款所定其他災害內容酌作修正;另考量「疫災」具潛伏期,與其他 災害緊急狀況不同,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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