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112/03/1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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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時機: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惟生
    物病原災害之傳染病疫情監視與通報作業及應變動員體系,優先適用
    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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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2/25
一、點次變更。
二、將災害應變中心修正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緊急應變小組修正為災害防救主管機
    關緊急應變小組,以明確規範通報時機。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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