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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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本處分應予公告 (如附表一) ,因狀況異動有補充再為處分或撤
    銷時亦同;其公告方式除於劃定區域範圍明顯處張貼公告外;並得採
    行下列方式:
 (一) 於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之公告欄張貼公告。
 (二) 刊登新聞紙。
 (三) 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四) 於劃定區域範圍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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