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一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途二種
    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判定為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構成從屬
    關係。
 (一) 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用途,符合下列
      規定時構成從屬關係。
      1.從屬用途部分之管理權與主用途部分之管理權相同。
      2.從屬用途部分利用者與主用途部分利用者應一致或具有密切之關
        係。
      3.從屬用途部分工作者或使用者之使用時間與主用途部分工作者或
        使用者之使用時間應大致相同 (包含為完成剩餘工作之延長時間
        ) 。
 (二) 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主用途部分樓地
      板面積合計應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從屬
      用途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顯示立法理由
93/05/17
一、「主用途」部分係指為達到建築物各用途之目的所不可久缺之部分,一般而言,
    比從屬用途部分面積大;至「管理權相同」,係指對於固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建
    築構造、建築設備 (電氣、瓦斯、給配水、空調等) 等設置或維護,其全盤性之
    權責行使為同一人。
二、第一款第二目之「從屬用途部分利用者與主用途部分利用者應為一致」,係指從
    屬用途部分供主用途部分工作者,作為福利、保健及便於使用為目的者。大致可
    分為下列二種形態,即指對照表之C欄部分。
 (一) 從屬用途部分應具有供主用途部分經常便於使用之形態。
 (二) 從屬用途部分不應具有從道路直接出入之處所。
三、第一款第三目之「具有密切之關係」,係指從屬用途部分為主用途部分所不可或
    缺者,大致亦可分為說明二之 (一) 及 (二) 二點,即表之D欄部分。
    第二款有關共用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管理室、倉庫、機械室等部分之
    樓地板面積,應以主用途部分與從屬用途部分所占之比例核算,其比例分配原則
    如下:
 (一) 各樓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昇降機之昇降路、管道間等部分,各樓依
      各別用途之樓地板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二) 建築物範圍內共用之機械室、電氣室、倉庫等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
      均分配。
 (三) 建築物共用之入口、大廳,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85/07/29
一、「主用途」部分係指為達到建築物各用途之目的所不可欠缺之部分,一般而言,
    比從屬用途部分面積大;至「管理權相同」,係指對於固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建
    築構造、建築設備(電氣、瓦斯、給配水、空調等)等設置或維護,其全盤性之
    權責行使為同一人。 
二、第一款第二目之「從屬用途部分利用者與主用途部分利用者應為一致」,係指從
    屬用途部分供主用途部分工作者,作為福利、保健及便於使用為目的者。大致可
    分為下列二種形態,即指對照表之C欄部分。 
(一)從屬用途部分應具有供主用途部分經常便於使用之形態。 
(二)從屬用途部分不應具有從道路直接出入之處所。 
三、第一款第三目之「具有密切之關係」,係指從屬用途部分為主用途部分所不可或
    缺者,大致亦可分為說明二之(一)及(二)二點,即表之D欄部分。 
四、第二款有關共用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管理室、倉庫、機械室等部分之
    樓地板面積,應以主用途部分與從屬用途部分所占之比例核算,其比例分配原則
    如下: 
(一)各樓之走廊、樓梯、通路、盥洗室、昇降機之昇降路、管道間等部分,各樓依
      各別用途之樓地板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二)建築物範圍內共用之機械室、電氣室、倉庫等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
      均分配。 
(三)建築物共用之入口、大廳,依各別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相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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