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1/05/11 修正)
第 15-2 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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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08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為確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之安全管理,明定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
    並定期申報。
三、第二項係基於實務運作需求,並參酌「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四條規
    定,明定至少保存二年,以供查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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