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1/05/11 修正)
第 18 條
電信機構,應視消防需要,設置報警專用電話設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74/11/29
目前各地區「一一九」火警報警電話,係電信機構提供公眾服務而免費設置。為使執
行依法有據,明定電信機構應配合消防需要,設置專用報警電訊,以便民眾報警之需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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