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21 條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
構,集中供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74/11/29
救火必須迅速,並需大量用水,爰明定消防指揮人員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
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以應急需,而利搶救。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