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 21-2 條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
即時更新。
前項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
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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