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核結果 。 前項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及公開表揚;執行不 力者,得令其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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