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89/07/05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立法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主管機關之部分。
84/08/11
本條未修正。
74/11/29
明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