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 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精神衛生法第八十三條罰鍰額度,定明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修正條 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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