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
    、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
    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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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1/07
一、搶救災害與緊急救護屬於消防單位出勤任務之一,消防救災救護資源有限,119
    電話乃提供民眾於發生緊急案件時求助用,亂打 119  電話,不僅浪費救災救護
    資源,將會影響真正需要援助的民眾,當有其他災害或緊急救護案件發生時,可
    能嚴重影響救災人力調度。為避免消防救災救護資源遭到不當利用,謊報災害或
    緊急救護者應予處罰。
二、第一款修正為「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
    電話。」
三、刪除第二款,第三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三、第一項前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四、第四款新增,明定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之處罰規定,俾便救災(護
    )有效運用與發揮成效。
五、第五款新增,明定妨礙救災水源、設備或救災設備之使用者,應予處罰。
74/11/29
謊報火警,妨害社會安寧秩序,無故撥火警電話,佔用線路易生不良後果,又不服消
防指揮人員在火埸所為之處置,勢必妨礙火災搶救,不聽從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之規
定,則有危害其生命之虞,爰明定應予處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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