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6/21
一、因違反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維護規定或防焰物品使
用等規定,於發生火災事故時,常造成人民財產、身體及生命之莫大危害,為要
求管理權人應確實定期辦理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確保消防安全設備隨時
保持使用功能正常,及為使責罰相當,乃提高違反相關規定所處之罰鍰額度,爰
修正第一項前段規定,並就場所是否供營業使用分別規定其罰責,另第一項第一
款對於屬供營業使用之場所有違規行為,增訂得逕予處罰之規定。
二、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考量消防安全設備於不同規模大小及複雜度之建築物內
,有不同數量及裝置位置之要求,宜賦予較為彈性之裁罰空間,俾利主管機關於
個案裁罰時,得選擇最適當之罰鍰額度,爰提高妨礙、規避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
之檢查、複查之罰鍰額度。
- 99/05/19
增列違反第六條第四項,未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處罰。
-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三、配合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爰予增列其處罰規定。
四、第二項係新增,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六條所實施檢(複)查者之處罰規定
。
- 74/11/29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密切關係避難逃生與火災撲救,經檢查未依規定設置或雖有設置
而已損壞失效者,經督促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應予處罰,以促業者與使用人之重視,
俾收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