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 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 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消防安全設備未經檢驗合格或防焰物品未附有防焰標示者,擅自銷售、設置 及陳列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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