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1/05/11 修正)
第 39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
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
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消防安全設備未經檢驗合格或防焰物品未附有防焰標示者,擅自銷售、設置
    及陳列者之處罰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