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 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為使場所管理權人重視消防防護計畫之執行,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並時時提高救災警覺 ,以加強防災應變能力,為免場所管理權人忽視第十三條之規定,特修改第四十條增 加行政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者之處罰規定。 三、本條處罰之對象包括第十三條所列:(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二)其 遴用、異動未報請備查;(三)防火管理人未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及執行者;(四 )各管理權人拒絕依第二項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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